<button id="ivpwf"><object id="ivpwf"></object></button>
  • <ol id="ivpwf"></ol>
    <tbody id="ivpwf"></tbody>
  • <dd id="ivpwf"><pre id="ivpwf"></pre></dd><rp id="ivpwf"><object id="ivpwf"><blockquote id="ivpwf"></blockquote></object></rp>
      客戶服務 > 幫助中心 > 保險案例
      保險案例

      車輛售價與實際支付的購車款不一致,如何賠?

        賠償金額引爭議

        2017年10月15日,浙江省海鹽縣的宋某在當地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售價為16.9萬元的奇瑞eQ純電動轎車,享受9.3萬元國家及地方購車補貼后,其實際支付7.6萬元。購車后,宋某每年為該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6.9萬元。2022年11月28日,宋某駕駛該車輛途經海鹽城南橋至常綠橋延伸段,在避讓對方車輛時,因路面濕滑方向失控,汽車猛烈撞向行道樹,該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全損。事后,宋某與保險公司就賠償金額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當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6.9萬元,而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宋某當時購車實際支出的7.6萬元。

        明理釋法解糾紛

        針對雙方的分歧,承辦法官一方面向宋某釋明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應根據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理賠中獲得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向保險公司釋明宋某投保時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保險公司也按照車輛實際價值16.9萬元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故按照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應按照約定賠償宋某16.9萬元。

        承辦法官通過與宋某的進一步溝通了解到,宋某的心理預期是能夠用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購置一輛新車,但現在國家出臺了新政策,取消了新能源車購置補貼,用當時購車個人支付的7.6萬元已經無法購置新車。法官以此作為突破口,給雙方制定了調解方案。保險公司以目前購置同品牌同配置新能源汽車的購置價格賠償宋某保險金,其余保險金宋某放棄主張,雙方均同意上述調解方案。后承辦法官通過查詢相關購車APP并向當地3家汽車銷售公司詢價,確認調解款項10.2萬元,雙方均表示同意,案件調解結案。

        以案為鑒重規范

        針對這起保險賠償糾紛,承辦法官在分析時指出,該案件中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核實投保人實際購車價格,就以車輛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限額承保,導致車輛全損后雙方發生爭議,進而保險的原則與當事人的約定就發生了沖突。從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角度來看,國家政策的實時變化,僅以實際購車價格進行賠償有可能損害投保人利益;從社會道德風險角度來看,按照保險限額進行賠償,可能會導致某些有不良企圖的人通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來獲得額外的利益,引發道德風險。因此,承辦法官向該保險公司提出建議,要求其規范新能源汽車承保程序,合理確定保險限額,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利益和防范經營風險,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99久久精品费精品国产
      版權所有: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津ICP備08000254號

      津公網安備12019202000429號

      Copyright (C) Bohai Property Insurance Co. Ltd.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已支持IPv6訪問